證監會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達十年的取消資格令
2025年7月1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峰)四名前執行董事李志剛(男)、林平基(男)、黃賽鳳(女)和楊廣倫(男),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黃潤權(男)的取消資格令(註1至3)。
李的取消資格令為期十年;黃潤權的取消資格令為期七年;其他人士的取消資格令則各為期五年。五人被飭令(i)不得擔任或留任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ii)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管理。他們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註4及5)。
證監會於調查有關奇峰的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涉嫌不當行為的指控後,對該等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這些指控涉及三宗在2007年至2014年期間作出的收購項目,該等收購為精心策劃的計劃的一部分,旨在虧空和挪用奇峰的資產。奇峰因有關收購項目蒙受了重大損失。
奇峰分別在2007年及2009年收購了一家據稱持有森林資產的目標公司的70%及30%權益,總額為16.78億元,但法庭裁定該等森林資產並不存在。
奇峰亦收購了另一家公司的權益,該公司據稱持有某項工程技術的知識產權。法庭裁定,該項技術的價值極低,甚至毫無價值,且有關交易被用作為向奇峰的大股東轉移巨額資金的途徑。
五名前董事均承認他們沒有採取相關的步驟,以確保就2007年和2009年收購項目中的指稱森林資產及/或2014年收購項目中的目標技術進行妥善和合理的盡職審查,故違反了他們本身的職責。該等前董事亦承認,他們在審議和批准有關收購項目方面並不勝任、罔顧後果或疏忽(視何者適用而定)(註6)。由於該五名前董事承認曾作出上述失當行為,故法庭對他們頒布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針對奇峰其他前董事和高級人員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
完
備註:
- 奇峰的股份於2001年9月18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自2020年6月4日起被取消。
- 李於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7月期間擔任執行董事,並於2009年2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期間擔任主席。林於2001年1月29日至2009年2月17日期間擔任執行董事,並於2001年9月12日至2009年2月17日期間擔任主席。黃賽鳳於2001年1月29日至2007年10月23日期間擔任執行董事。楊於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23日期間擔任執行董事。黃潤權於2007年4月11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間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 證監會於2020年12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法律程序。
-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編號:HCMP 2305/2020)。
- 該等命令是在法庭批准有關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而作出。在Carecraft程序下,法庭乃根據議定事實陳述書及議定的建議命令來釐定擬作出的適當命令。
- 該等董事所參與的項目如下:李(2009年及2014年收購項目)、林(2007年收購項目)、黃賽鳳(2007年收購項目)、楊(2007年收購項目)、黃潤權(2007年及2009年收購項目)。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