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金融網紅無牌而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檢控個案訂定審訊前覆核日期

2025年5月08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早前對金融網紅周柏賢(男,前名周建希)提出檢控,指他在未領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牌照的情況下就證券提供意見。他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有關控罪,案件訂於2025年7月24日進行審訊前覆核(註1及2)。

證監會指,在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間,周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且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透過建立並管理一個Telegram聊天群組,在香港經營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

備註:

  1. 金融網紅是指利用社交媒體平台分享投資相關內容的人士。周在社交媒體平台上曾被稱為“Futu大股東”或“富途大股東”。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就證券提供意見”是該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1)(a)及114(8)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最後更新日期 2025年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