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發 表 《 庫 存 股 份 諮 詢 文 件 諮 詢 總 結 》
1999年7月29日
證 監 會 在 1998 年 11 月 30 日 發 出《 庫 存 股 份 諮 詢 文 件 》 , 對 於 應 否 修 訂 現 行 的 有 關 法 規 及 《 上 市 規 則 》 及 《 股 份 購 回 守 則 》 的 規 定 ( 根 據 該 等 規 定 , 公 司 購 回 本 身 股 份 後 須 將 有 關 股 份 註 銷 ) , 以 及 就 足 以 影 響 上 市 公 司 將 其 已 購 回 股 份 再 發 行 的 過 程 和 速 度 的 法 規 及 其 他 規 例 應 否 予 以 修 訂 一 事 , 邀 請 各 界 人 士 發 表 意 見 。
諮 詢 期 原 定 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 但 基 於 公 眾 要 求 延 至 1999 年 1 月 31 日 。 證 監 會 從 被 諮 詢 人 士 收 到 15 份 回 應 。 正 如 所 料 , 在 這 種 性 質 的 諮 詢 工 作 中 , 證 監 會 得 到 的 意 見 在 範 圍 及 深 入 程 度 上 都 有 相 當 大 的 分 別 。 有 些 回 應 人 士 側 重 於 建 議 背 後 的 大 原 則 , 有 些 回 應 人 士 則 針 對 諮 詢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具 體 問 題 。 基 於 收 回 的 意 見 數 量 較 少 , 證 監 會 認 為 很 難 避 免 不 作 出 如 下 結 論 : 即 現 時 並 不 存 在 更 改 現 行 安 排 的 重 大 壓 力 。
證 監 會 已 採 納 及 批 准 轄 下 的 企 業 融 資 部 所 作 出 的 推 薦 , 著 手 進 行 修 改 《 上 市 規 則 》 的 建 議 , 使 所 有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在 購 回 股 份 及 將 其 註 銷 後 , 可 加 快 再 發 行 的 新 股 的 上 市 程 序 。 然 而 , 在 現 階 段 證 監 會 不 建 議 引 進 庫 存 股 份 制 度 。
對 於 加 速 再 發 行 股 份 上 市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 證 監 會 目 前 的 構 思 是 , 在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議 決 批 准 購 回 股 份 後 的 任 何 時 候 , 該 上 市 公 司 可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將 某 一 大 手 數 量 的 股 份 整 批 上 市 。 假 設 該 公 司 在 其 當 時 獲 准 購 回 股 份 的 有 效 期 內 購 回 其 准 予 購 回 的 全 部 股 份 , 該 批 股 份 的 數 量 將 會 是 該 上 市 公 司 可 再 發 行 的 股 份 數 量 的 上 限 。 在 申 請 提 出 後 , 聯 交 所 可 向 該 公 司 發 出 一 項 持 續 有 效 的 承 諾 , 確 認 該 批 整 批 上 市 股 份 的 上 市 地 位 , 及 其 數 量 不 多 於 該 公 司 所 申 請 的 數 量 , 惟 該 批 可 再 發 行 股 份 的 上 市 地 位 只 會 在 其 再 發 行 時 才 獲 給 予 , 而 該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在 其 根 據 有 關 批 准 建 議 再 發 行 股 份 前 一 天 預 先 通 知 聯 交 所 。 在 知 會 聯 交 所 其 建 議 再 發 行 的 股 份 的 數 量 後 , 該 數 量 的 股 份 可 於 通 知 發 出 後 的 首 個 工 作 天 正 式 視 為 擁 有 上 市 地 位 。 除 非 另 有 限 制 , 上 市 公 司 可 在 任 何 時 候 在 市 場 內 或 市 場 外 再 發 行 任 何 數 量 的 股 份 。
證 監 會 現 正 與 聯 交 所 上 市 科 緊 密 聯 繫 , 制 訂 有 關 的 程 序 細 則 及 《 上 市 規 則 》 的 修 訂 內 容 , 以 配 合 股 份 整 批 上 市 制 度 。 在 制 訂 《 上 市 規 則 》 的 有 關 修 訂 內 容 時 , 證 監 會 將 考 慮 被 諮 詢 人 士 對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 證 監 會 亦 將 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及 公 司 過 戶 登 記 處 商 討 , 確 認 並 處 理 可 能 出 現 的 難 題 ( 例 如 在 股 份 交 收 及 結 算 方 面 的 實 際 問 題 ) , 並 確 保 他 們 的 業 務 運 作 中 已 制 訂 必 要 的 程 序 , 及 上 市 發 行 人 的 業 務 運 作 中 已 有 必 要 的 程 序 來 處 理 這 些 難 題 。
證 監 會 企 業 融 資 部 執 行 董 事 冼 達 能 表 示 : " 證 監 會 認 為 根 據 股 份 整 批 上 市 制 度 所 設 想 的 方 式 放 寬 《 上 市 規 則 》 的 規 定 , 將 可 實 質 照 顧 到 對 諮 詢 文 件 所 作 的 回 應 中 表 達 的 大 多 數 利 益 。 特 別 是 此 種 做 法 可 令 所 有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發 行 人 能 以 較 快 的 速 度 發 行 數 額 較 小 的 股 份 , 這 些 都 是 現 時 無 法 辦 到 的 , 而 發 行 人 更 因 此 而 能 夠 對 瞬 息 萬 變 的 市 場 情 況 作 出 迅 速 的 反 應 。 由 於 有 關 的 修 訂 毋 須 待 法 例 修 訂 即 可 落 實 , 所 以 比 較 之 下 , 預 期 該 等 修 訂 可 在 較 短 期 內 得 以 落 實 執 行 。 "
證 監 會 感 謝 就 上 述 諮 詢 文 件 所 述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的 公 眾 人 士 。
如 欲 索 閱 上 述 諮 詢 文 件 , 可 向 證 監 會 位 於 下 述 地 址 的 辦 事 處 索 取 , 或 在 證 監 會 網 頁 上 閱 覽 (http: // www .hksfc.org.hk ):
證 監 會 秘 書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15 號
置 地 廣 場 公 爵 大 廈 12 樓
最後更新日期 1999年7月29日